民法院于2009年6月5日受理了该破产案件,并于当日指定了破产管理人。管理人清理该公司的财产和权利的情况如下:
(1)该公司的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包括:厂房价值200万元,在向甲银行贷款200万元时抵押给了银行;从乙公司租用的一台价值90万元的机器设备;注册商标作价50万元;破产企业对外投资100万元;2009年3月9日,破产企业将一台价值120万元的生产设备赠与丙公司;对丁企业拥有未到期的债权150万元。
(2)该公司的债务及相关费用情况如下:甲银行向该公司贷款200万元,还有3个月到期;丁企业拥有无担保的到期债权100万元;因企业破产而解除劳动
合同,劳动者依法对企业享有30万元的经济补偿金请求权;管理人决定解除与戊公司未履行的合同,从而造成戊公司实际损失80万元;欠缴税款160万元,罚款60万元;破产财产拍卖费用10万元。
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中哪些财产属于取回权的范围?为什么?
(2)本案中哪些行为属于撤销权的范围?为什么?
(3)本案中哪些属于别除权?为什么?
(4)本案中哪些债权人可以要求抵销?为什么?
(5)本站中哪些财产属于破产财产?为什么?
(6)本案中哪些债权属于破产债权?为什么?
(7)本案中破产财产应当按照怎样的顺序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