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汽车制造厂(一般纳税人)2009年9月经营情况如下:(1)购进业务:购进生产用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为3623800元;购进纪念品一批发给职工作为“十一”的节日礼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为8900元,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低值易耗品一批,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7890元,货物均已验收入库;(2)销售业务:销售自产轿车58辆,销售自产载重汽车56辆;(3)其他业务:将自产车身长度为10米的豪华大巴车5辆向世博会捐赠,该车辆市场价格不含税80万元/辆;将自产轿车3辆作为本企业固定资产
A.应纳增值税141360元,应纳消费税945000元
B.应纳增值税-402640元,应纳消费税1053000元
C.应纳车辆购置税18000元
D.应纳车辆购置税126000元
E.向世博会捐赠的车辆,不征收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