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山公司是内地的一食品加工企业,红叶公司是澳门的零售商,两公司因为合同纠纷诉至澳门某法院,后红叶公司获得了一项生效判决。请问根据《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下列哪一项说法是错误的?
A.香山公司在内地和澳门都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红叶公司在内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可向澳门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冻结香山公司的财产
B.若红叶公司欲向内地申请认可与执行,则内地有权受理该申请的法院包括香山公司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C.红叶公司申请内地法院执行,其申请书应当用中文制作,所附司法文书及相关文件未用中文制作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其中判决书的中文译本应当由法院出具
D.红叶公司对法院所做出的不予认可和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