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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刘七以个人独资企业形式设立“太阳”肉制品加工厂。2013年4月,因瘦肉精事件影响,张平为减少风险,打算将加工厂改换成一人有限公司形式。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因原投资人和现股东均为刘七一人,故加工厂不必进行清算即可变更登记为一人有限公司

B.新成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仍可继续使用原商号“太阳”

C. 刘七为设立一人有限公司,须一次足额缴纳其全部出资额

D.如刘七未将一人有限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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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张平以个人独资企业形式设立、“金地”肉制品加工厂。2011年5月,因瘦肉精事件影响,张平为减少风险,打算将加工厂改换成一人有限公司形式。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因原投资人和现股东均为张平一人,故加工厂不必进行清算即可变更登记为一人有限公司

B.新成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仍可继续使用原商号“金地”

C.张平为设立一人有限公司,须一次足额缴纳其全部出资额

D.如张平未将一人有限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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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张平以个人独资企业形式设立“金地”肉制品加工厂。2011年5月,因瘦肉精事件影响,张平为减少风险,打算将加工厂改换成一人有限公司形式。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因原投资人和现股东均为张平一人,故加工厂不必进行清算即可变更登记为一人有限公司

B.新成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仍可继续使用原商号“金地”

C.张平为设立一人有限公司,须一次足额缴纳其全部出资额

D.如张平未将一人有限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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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甲国有企业、乙个人独资企业、丙有限责任公司、退休人员丁欲共同设立一家合伙企业,以下是部分设想:(1)合伙企业

甲国有企业、乙个人独资企业、丙有限责任公司、退休人员丁欲共同设立一家合伙企业,以下是部分设想:(1)合伙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形式;(2)甲用房产作价出资,乙用货币出资,丙以商标权作价出资,丁以劳务出资;(3)由丁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得干预事务执行,对合伙企业的亏损也不承担责任。

请问:以上设想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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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资料题】2015年1月,张三、李四、王五、李六共同出资设立一家从事电器维修业务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王五为普通合伙人,张三、李四和李六均为有限合伙人;各合伙人平均分配盈利、分担亏损,由王五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张三、李四、李六不执行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此外,合伙人王五还设立了一家从事贸易的个人独资企业。 (1)2015年10月,王五与合伙企业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由王五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向合伙企业提供食品。该交易张三、李四和李六均表示同意。 (2)2016年1月1日,王五企业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支付到期的戊的债务,王五决定解散该企业。 (3)2016年2月,李六提出要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赵七。 (4)2016年3月,王五因个人原因退出合伙企业,当月办好了所有结算手续。王五退伙后,张三、李四、李六决定继续经营该合伙企业。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张三、王五能否以劳务出资? (2)王五与合伙企业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3)请说明王五设立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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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2021年2月1日,刘某投资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后来因为经营不善决定解散,下列债务中,属于第一顺位获得清偿的是()。

A.所欠C公司货款

B.所欠税款

C.所欠D公司房租

D.所欠B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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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甲以个人独资企业形式设立“白云”豆制品加工厂。2011年6月,因瘦肉精事件影响,甲为减少风险,打算将加工厂改换成一人有限公司形式。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因原投资人和现股东均为甲一人,故加工厂不必进行清算即可变更登记为一人有限公司

B.新成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仍可继续使用原商号“白云”

C.甲为设立一人有限公司,须一次足额缴纳其全部出资额

D.如甲未将一人有限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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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李某是某国有企业职工,由于企业效益不好,决定自己开办个人独资企业,他将企业命名为“李哥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听说个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低,投资人承担的责任就越小,李某遂将注册资本定为 888 元,外加一些餐具、椅。李某以“李哥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为名向区工商分局提交了注册申请书、身份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同时,李某借用了一处面临拆迁的街面作为经营场所,先自行挂牌营业。区工商分局审查后认为,该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为“有限责任公司”,与其责任形式不符,不合法,且李某是国有企业职工,在未解除劳动合同前不能作为投资人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据此,区工商分局作出了不予登记的决定。请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①李某作为在职职工,能否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②李某认为个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越低,投资人责任就越小,有法律依据吗? ③李某将企业命名为“李哥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公司”是否可行? ④李某在申请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的同时就开始营业的做法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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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案例分析:甲是某国有企业职工,由于企业效益不好,决定自己开办个人独资企业,他将企业命名为“李哥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听说个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低,投资人承担的责任就越小,甲遂将注册资本定为 888 元,外加一些餐具、椅。甲以“李哥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为名向区工商分局提交了注册申请书、身份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同时,甲借用了一处面临拆迁的街面作为经营场所,先自行挂牌营业。区工商分局审查后认为,该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为“有限责任公司”,与其责任形式不符,不合法,且甲是国有企业职工,在未解除劳动合同前不能作为投资人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据此,区工商分局作出了不予登记的决定。请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①甲作为在职职工,能否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②甲认为个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越低,投资人责任就越小,有法律依据吗? ③甲将企业命名为“李哥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公司”是否可行? ④甲在申请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的同时就开始营业的做法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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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设立程序浮躁,创办费用高;公开财务数据容易遭成商业机密的外泄”,是指()企业形式。

A.合伙企业

B.个人独资企业

C.公司企业

D.国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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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2015年6月张某出资100万元,成立昌盛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2017年1月,张某又出资设立大华印染厂(个人独资企业),2018年3月,昌盛公司欠刘某货款80万元,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昌盛公司可以和大华印染厂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B.张某在设立昌盛公司后不得再投资设立大华印染厂

C.张某在设立昌盛公司后可以再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D.刘某可以张某为昌盛公司唯一股东为由,要求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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