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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规定:煤矿党委书记、矿长每月下井不少于1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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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规定:破产重组的国有重点煤矿,按照管人、管事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由主管单位负责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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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规定:收购兼并地方中小煤矿的,由收购单位负责安全。股份制煤矿由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负责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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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规定:尽快变招工为招生,五年内实施到位。从事井下工作的新工人必须接受技工学校至少1年的正规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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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规定:尽快变招工为招生,五年内实施到位。从事井下工作的新工人必须接受技工学校至少1年的正规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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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规定:新任命的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监察处处长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井下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矿长还必须具备生产(机电)、技术、安全等副职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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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规定:带班人员不下井,工人有权不下井;不配全合格的劳动保护、防护用品,工人有权不下井;避灾路线不标识,工人有权不下井。煤矿不得因上述原因扣发职工工资、辞退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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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规定:带班人员不下井,工人有权不下井;不配全合格的劳动保护、防护用品,工人有权不下井;避灾路线不标识,工人有权不下井。煤矿不得因上述原因扣发职工工资、辞退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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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规定:严格安全管理人员准入。新任命的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监察处处长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井下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矿长还必须具备生产(机电)、技术、安全等副职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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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规定:严格安全管理人员准入。新任命的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监察处处长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井下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矿长还必须具备生产(机电)、技术、安全等副职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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