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项目准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B、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财务会计中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C、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D、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购入)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