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未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B.未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C.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索取、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D.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