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村村民何某某承包了3亩水田,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来看,何某某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的权利。
A.处分
B.收益
C.使用
D.占有
A.处分
B.收益
C.使用
D.占有
第1题
A.曹某对该具体行政行为,可以选择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若曹某经复议机关的同意自愿撤回复议申请的,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
C.若曹某对市政府的复议决定不服,应当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如法院判决撤销了县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刘某不服的,可以上诉
第2题
A.违反民主集中制
B.侵犯党员表决权
C.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益
D.非法出租田地
第3题
A.占一补一
B.占优补优
C.占水田补水田
D.占农田补农田
第4题
A.小张的表弟
B.甲村村民李某
C.甲村所属县城富商王总
D.甲村村长嫁到乙村的表妹
第5题
(二)N县人民法院1999提10月受理一起承包土地纠纷案,案情如下:
原告:金秀云,女,35岁,农民。
金田田,女,7岁,系金秀云之女,由金秀云作其法定代理人。
被告:N县T镇李家坪村6组。
原告金秀云离婚后,于1993年11月经人介绍,带其女金田田与T镇李家坪村6组村民王善民结婚。此后在1994年9月实行土地延长承包期限时,原告金秀云、金田田和王善民父子俩共四人,承包了被告李家坪村6组一块约0.8亩的水面、1.63亩水田及0.21亩旱地。根据发包方李家坪村第6组与在包方王善民等签定的集体土地承包合同,T镇人民政府向该户填发了《集体土地承包经营证》,其经营权受国家保护。
1998年2月,原告金秀云与王善民离婚。离婚时双方协议,将1.63亩水田由金秀云母女负责耕种并承担农业税;0.8亩水面和0.21旱地由王善民父子负责承包经营。此后,金秀云因外出做生意,将其承包经营的1.63亩水田,转由其妹夫胡月明代耕。
1999年5月8日,被告的代表人以收回外出人员的责任田为由召集本组人员,将原告已插好秧的1.63亩水田中的秧苗,赶牛用耙耙掉。原告据此向N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被告李家坪村6组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耙掉其耕种的1.63亩水田上的秧苗,造成1200斤的稻谷损失,要求被告赔偿。
被告李家坪村6组答辩称:原告金秀云已与我组村民王善民离婚,现又不在我组居住。王善民将我组的地送给原告,我们坚决不同意,一定要收回。我们是将自己地里的秧苗耙掉,不构成侵权,不负有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86.发生土地承包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方式解决。
A.协商
B.调解
C.仲载
D.武力
第6题
A.应予受理
B.不予受理
C.应提起民事诉讼,因属于民事合同纠纷
D.应提起民事诉讼,因属于行政合同纠纷
第7题
A.未经登记不得处分
B.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C.其转让合同自完成变更登记时起生效
D.其转让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第8题
A.未经登记不得处分
B.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C.其转让合同自完成变更登记时起生效
D.其转让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第9题
A.小林继续承包土地
B.村委会有权收回土地
C.村委会经村民大会同意有权收回土地、
D.老李继续承包土地
为了保护您的账号安全,请在“赏学吧”公众号进行验证,点击“官网服务”-“账号验证”后输入验证码“”完成验证,验证成功后方可继续查看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