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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原告肖红与被告孙建是高中同学,1998年底确定恋爱关系,1999年11月登记结婚,并举行了结婚仪式,孙建于1999年12

月底出走失踪,经寻找仍无下落。原告肖红于2001年2月,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主张依法分割共同财产。人民法庭认为该案比较简单,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由陪审员一人独任审判。2001年6月20日,人民法庭判决原、被告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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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肖某与吴某签订食品买卖合同,后因履行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原告肖某提出,双方曾经签订过一份补充协议且经该市公证机关公证。被告指出,公证机关不了解情况,自己有证据证明所谓补充协议系原告肖某伪造,对于此案的证明,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补充协议经过公证,一般不需要质证即可采信

B.补充协议经过公证,证明力大于没有经过公正的协议

C.即使补充协议经过公证,但如果被告有证据证明其为伪造,法院不能采信该协议

D.补充协议经过公证,即有强制执行力,即使被告有证据证明也不能否认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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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按照“两面关系说”,下列哪一法律关系属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A.被告黄某与其所申请出庭的证人肖某之间的法律关系

B.原告所委托的律师谭某与被告所委托的律师高某之间的法律关系

C.人民法院与被告李某之间的法律关系

D.原告张某与其所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王某之间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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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肖某经营的个体饭店“城西野味山庄”位于A县白佛山前。郭某从事印刷品的广告宣传业务,在A县城经
营《某某商讯》宣传刊物。2009年8月初,与肖某相邻的另一个体饭店“望山阁食府”的业主张某某因饭店转让找到郭某,要求在《某某商讯》刊登饭店转让广告,双方约定刊登1期,价格150元,张某某留下饭店名称和联系电话。2009年8月23日,《某某商讯》137期刊登一条广告信息:“白佛山前野味山庄因工作变动急转,本店装修豪华,设施齐全,有固定客源,电话:131……309。”电话号码为“望山阁食府”联系电话。肖某见到《某某商讯》刊登的广告后,以“当时白佛山前名为‘野味山庄’的饭店仅肖某一家,饭店经营状况下降与《某某商讯》的饭店转让信息有关”为由,向A县法院起诉,要求郭某和张某某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根据本案事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本案被告张某某没有过错,不构成对原告权利的侵害

B.本案赔偿责任主体应该是具有主观过失的郭某

C.本案被告郭某侵害了原告饭店的名誉权

D.本案被告张某某侵害了原告饭店的名誉权

E.本案被告郭某侵害了原告饭店的名称权

F.本案被告张某某侵害了原告饭店的名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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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原告肖韦由和被告杨大来系同事关系,平时关系很好。2001年5月,被告杨大来为了同原告开个玩笑,起草了一份征婚广告,按原告的实际情况介绍了其年龄、身高、学历、工资收入、住房等情况,以原告的名义寄给《青年杂志》。2001年11月,《青年杂志》在"鸿雁往来"专栏中登出了这则广告。广告登出不久,肖韦由便收到了许多异性来信,要同其建立恋爱关系,而此时,原告肖韦由已经结婚。其妻得知这一情况后,便同其发生争吵,给原告肖韦由造成较大的精神压力。事到此时,有人向原告反映此事由被告杨大来所为,被告杨大来也向肖韦由说明了事情的原委,并反复强调,只是想同原告开玩笑,没想到造成这样的结果。原告肖韦由坚持要被告杨大来消除影响和赔偿精神损失,被告杨大来认为只是开玩笑,谈不上赔偿损失的问题。原告遂于2002年10月向法院起诉。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杨大来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

B.杨大来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

C.肖韦由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D.肖韦由无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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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肖某和夏某因承包土地的边界发生争执.夏某在该片土地上栽种杨树以后,双方发生争议,肖某等人将夏某栽种的杨树拔掉,客观上造成了树木无法存活的后果,夏某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在对双方当事人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对肖某行政拘留5日.肖某不服,提起诉讼.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对原告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与其社会危害程度相比,处罚畸重.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肖某违法情节较轻,如果经公安机关调解,夏某和肖某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不予处罚

B.行政拘留由派出所作出,故而本案的被告是派出所

C.法院可以判决撤销被告拘留决定

D.1被告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法院应当判决变更被告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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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1998年3月20日,李女士在本市人民商场购买了一个电吹风机。当日,李女士正常使用该电吹风机过程中
,因电吹风机漏电而被电流击伤,虽救治及时仍造成手指残废。1999年4月2日,李女士以人民商场为被告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人民商场对其因触电致残承担赔偿责任。人民商场在答辩状中称:第一,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因身体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因此原告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第二,原告触电是由于电吹风机存在质量缺陷,被告作为产品销售者没有过错,因此原告无权要求人民商场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向电吹风机的生产者某省B电器厂要求赔偿。法院认为,被告的两条答辩理由均不成立,最后判人民商场败诉。

问题:(1)被告人民商场的第一条答辩理由为什么不成立?

(2)被告人民商场的第二条答辩理由为什么不成立?

(3)被告人民商场应承担哪些赔偿责任?

(4)如果经鉴定,电吹风机漏电确系由于该产品的设计与制造工艺缺陷所致,人民商场赔偿后,对某省B电器厂享有什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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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3月20日,李女士在本市人民商场购买了一个电吹风机。当日,李女士正常使用该电吹风机过程中1998年3
月20日,李女士在本市人民商场购买了一个电吹风机。当日,李女士正常使用该电吹风机过程中,因电吹风机漏电而被电流击伤,虽救治及时仍造成手指残废。1999年4月2日,李女士以人民商场为被告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人民商场对其因触电致残承担赔偿责任。人民商场在答辩状中称:第一,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因身体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因此原告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第二,原告触电是由于电吹风机存在质量缺陷,被告作为产品销售者没有过错,因此原告无权要求人民商场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向电吹风机的生产者某省B电器厂要求赔偿。法院认为,被告的两条答辩理由均不成立,最后判人民商场败诉。 问题:()如果经鉴定,电吹风机漏电确系由于该产品的设计与制造工艺缺陷所致,人民商场赔偿后,对某省B电器厂享有什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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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写出一审民事判决书的理由部分。(要求格式规范,语言精练。)原告周×,女,1940年1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写出一审民事判决书的理由部分。(要求格式规范,语言精练。)原告周×,女,1940年1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写出一审民事判决书的理由部分。(要求格式规范,语言精练。)

原告周×,女,1940年12月出生,汉族,×省×县人,原系西安市第二织袜厂工人,已下岗,现住西安市北大街×号。

被告王×,男,1958年出生,汉族,系个体运输户,现住××市制药厂家属院1单元7楼。

原告诉称:原告于1956年与王×奇(系被告之父)结婚,婚后生育王×,1960年经×市法院判决原告与王×奇离婚,判决被告由王×奇抚养。原告将被告抚养至二岁半时由其父王×奇抚养。现被告已长大成家,搞个体运输。原告曾多次找被告,被告总是避而不见。现原告年老多病,被告已长大成人,理应认母尽赡养义务,因此,要求被告履行赡养义务。

被告辩称:被告两岁时,原告就抛弃被告回西安娘家,多年来是其父将其养大成人,原告未尽抚养义务。因此,不同意对原告履行赡养义务。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之父王×奇于1956年6月结婚,1958年3月生育一子系被告王×。1960年12月25日×市人民法院以[1960]×郊法民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与被告之父王×奇离婚,并判决时年仅二岁的被告由其父王×奇抚养,后原告调至西安工作,现已下岗,无工资收入。

另查,原告于1965年与马×在西安结婚(马×于1993年去世),双方婚后生有一女马×红(1966年出生,现无业)、一子马×东(1968年出生,西安市工商银行职工),后原告随马×红生活,马×东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

原告在庭审中向法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与被告之父王×奇1956年的结婚证书一份,说明双方曾系夫妻关系。2、1960年12月25日×市人民法院[1960]×郊法民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说明婚姻关系的解除。3、1958年3月被告出生后的户口卡,卡中注明其母为原告周×,说明被告确系原告所生。4、律师调查笔录一份,说明被告及其父均承认被告两岁半前由原告抚养。上述证据经质证,已被被告方认可,法庭予以确认。

被告在法庭审理中未提供证据。

(注:适用法律可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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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1998年8月,县公安局在审查孙某卖淫案中发现张某曾有嫖娼行为,遂于当年9月对张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张某不服该处罚决定,提起诉讼。法院经审查认定张某的最后一次嫖娼行为发生于1996年5月,张某当时付给孙某500元现金及一些首饰。根据上述事实,法院不应采取的做法是()

A.维持被告处罚决定

B.变更被告处罚决定

C.撤销被告处罚决定

D.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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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分别拟写一份起诉状和答辩状。

案情:原告胡×安,女,1964年11月6日出生,××省××县人,汉族,住××县××乡西沟村×组×号,现在本乡××商店当售货员。1971年至1977年在红寨村上小学,1977年至1980年在本乡××中学上初中。初中毕业后在红寨村务农,1984年到本乡××商店当售货员至今。被告胡×平系原告胡×安之兄,1960年10月5日出生,××省××县人,汉族,住××县××乡东沟村×组×号,现在本乡××工厂当工人。1967年至1973年在红寨村上小学,1973年至1976年在本乡××中学上初中。初中毕业后在红寨村务农,1989年进本乡××工厂当工人至今。原被告由父亲胡×奇、母亲赵×桂抚养成人。被告和原告分别于1984年、1986年成家。结婚后,原告住在西沟村丈夫家,被告住在东沟村妻子家,均与父母分开生活。父母仍住在红寨村靠种菜收入维持生活,从不接受子女在经济上的资助。原被告的父母原住四间旧式瓦房,2002年原被告父母用多年积蓄下来的钱,将四间旧式瓦房翻建成四间新瓦房,室内装修也比较讲究,花去×万元。新瓦房由父母居住。2003年2月,原被告的母亲病故,为母亲办理后事所花款项全部由父亲支付,原被告均未花钱。2003年6月,原被告父亲突发心脏病住院治疗,原被告轮流到县医院护理,尽了子女孝敬父亲的义务。父亲住院两个多月,住院费、治疗费、医药费共花去×万元,几乎用尽了父亲的全部存款。父亲去世后,原被告共同负责办理丧事,所花丧葬费由原被告平均负担。父亲去世不久,被告及其家人突然搬回家居住,独占了父母遗留下来的四间新瓦房。原告对被告独占父母遗产的行为提出了异议,要求与被告共同等额继承父母遗产四间新瓦房,各得两间;并提出为了照顾兄长,父母家中的衣物归被告继承,原告自愿放弃衣物的继承权利。原告的要求遭到被告的断然拒绝。

2003年10月,原告就该房产继承纠纷于向××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男女继承权利平等,自己与被告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自己与被告对父亲生前死后所尽的义务大体相当,根据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继承的权利应当是平等的。因此要求与被告共同等额继承父母遗产四间新瓦房,各得两间。

被告辩称,在我们乡下向来是儿子继承父母的遗产,出嫁的女子不能继承父母的遗产,这是几千年老规矩,不能改变。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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