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红与被告孙建是高中同学,1998年底确定恋爱关系,1999年11月登记结婚,并举行了结婚仪式,孙建于1999年12
问题:
问题:
第1题
A.补充协议经过公证,一般不需要质证即可采信
B.补充协议经过公证,证明力大于没有经过公正的协议
C.即使补充协议经过公证,但如果被告有证据证明其为伪造,法院不能采信该协议
D.补充协议经过公证,即有强制执行力,即使被告有证据证明也不能否认其效力
第2题
A.被告黄某与其所申请出庭的证人肖某之间的法律关系
B.原告所委托的律师谭某与被告所委托的律师高某之间的法律关系
C.人民法院与被告李某之间的法律关系
D.原告张某与其所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王某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3题
A.本案被告张某某没有过错,不构成对原告权利的侵害
B.本案赔偿责任主体应该是具有主观过失的郭某
C.本案被告郭某侵害了原告饭店的名誉权
D.本案被告张某某侵害了原告饭店的名誉权
E.本案被告郭某侵害了原告饭店的名称权
F.本案被告张某某侵害了原告饭店的名称权
第4题
A.杨大来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
B.杨大来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
C.肖韦由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D.肖韦由无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第5题
A.肖某违法情节较轻,如果经公安机关调解,夏某和肖某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不予处罚
B.行政拘留由派出所作出,故而本案的被告是派出所
C.法院可以判决撤销被告拘留决定
D.1被告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法院应当判决变更被告处罚决定
第6题
问题:(1)被告人民商场的第一条答辩理由为什么不成立?
(2)被告人民商场的第二条答辩理由为什么不成立?
(3)被告人民商场应承担哪些赔偿责任?
(4)如果经鉴定,电吹风机漏电确系由于该产品的设计与制造工艺缺陷所致,人民商场赔偿后,对某省B电器厂享有什么权利?
第7题
第8题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写出一审民事判决书的理由部分。(要求格式规范,语言精练。)
原告周×,女,1940年12月出生,汉族,×省×县人,原系西安市第二织袜厂工人,已下岗,现住西安市北大街×号。
被告王×,男,1958年出生,汉族,系个体运输户,现住××市制药厂家属院1单元7楼。
原告诉称:原告于1956年与王×奇(系被告之父)结婚,婚后生育王×,1960年经×市法院判决原告与王×奇离婚,判决被告由王×奇抚养。原告将被告抚养至二岁半时由其父王×奇抚养。现被告已长大成家,搞个体运输。原告曾多次找被告,被告总是避而不见。现原告年老多病,被告已长大成人,理应认母尽赡养义务,因此,要求被告履行赡养义务。
被告辩称:被告两岁时,原告就抛弃被告回西安娘家,多年来是其父将其养大成人,原告未尽抚养义务。因此,不同意对原告履行赡养义务。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之父王×奇于1956年6月结婚,1958年3月生育一子系被告王×。1960年12月25日×市人民法院以[1960]×郊法民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与被告之父王×奇离婚,并判决时年仅二岁的被告由其父王×奇抚养,后原告调至西安工作,现已下岗,无工资收入。
另查,原告于1965年与马×在西安结婚(马×于1993年去世),双方婚后生有一女马×红(1966年出生,现无业)、一子马×东(1968年出生,西安市工商银行职工),后原告随马×红生活,马×东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
原告在庭审中向法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与被告之父王×奇1956年的结婚证书一份,说明双方曾系夫妻关系。2、1960年12月25日×市人民法院[1960]×郊法民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说明婚姻关系的解除。3、1958年3月被告出生后的户口卡,卡中注明其母为原告周×,说明被告确系原告所生。4、律师调查笔录一份,说明被告及其父均承认被告两岁半前由原告抚养。上述证据经质证,已被被告方认可,法庭予以确认。
被告在法庭审理中未提供证据。
(注:适用法律可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条)
第9题
A.维持被告处罚决定
B.变更被告处罚决定
C.撤销被告处罚决定
D.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第10题
案情:原告胡×安,女,1964年11月6日出生,××省××县人,汉族,住××县××乡西沟村×组×号,现在本乡××商店当售货员。1971年至1977年在红寨村上小学,1977年至1980年在本乡××中学上初中。初中毕业后在红寨村务农,1984年到本乡××商店当售货员至今。被告胡×平系原告胡×安之兄,1960年10月5日出生,××省××县人,汉族,住××县××乡东沟村×组×号,现在本乡××工厂当工人。1967年至1973年在红寨村上小学,1973年至1976年在本乡××中学上初中。初中毕业后在红寨村务农,1989年进本乡××工厂当工人至今。原被告由父亲胡×奇、母亲赵×桂抚养成人。被告和原告分别于1984年、1986年成家。结婚后,原告住在西沟村丈夫家,被告住在东沟村妻子家,均与父母分开生活。父母仍住在红寨村靠种菜收入维持生活,从不接受子女在经济上的资助。原被告的父母原住四间旧式瓦房,2002年原被告父母用多年积蓄下来的钱,将四间旧式瓦房翻建成四间新瓦房,室内装修也比较讲究,花去×万元。新瓦房由父母居住。2003年2月,原被告的母亲病故,为母亲办理后事所花款项全部由父亲支付,原被告均未花钱。2003年6月,原被告父亲突发心脏病住院治疗,原被告轮流到县医院护理,尽了子女孝敬父亲的义务。父亲住院两个多月,住院费、治疗费、医药费共花去×万元,几乎用尽了父亲的全部存款。父亲去世后,原被告共同负责办理丧事,所花丧葬费由原被告平均负担。父亲去世不久,被告及其家人突然搬回家居住,独占了父母遗留下来的四间新瓦房。原告对被告独占父母遗产的行为提出了异议,要求与被告共同等额继承父母遗产四间新瓦房,各得两间;并提出为了照顾兄长,父母家中的衣物归被告继承,原告自愿放弃衣物的继承权利。原告的要求遭到被告的断然拒绝。
2003年10月,原告就该房产继承纠纷于向××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男女继承权利平等,自己与被告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自己与被告对父亲生前死后所尽的义务大体相当,根据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继承的权利应当是平等的。因此要求与被告共同等额继承父母遗产四间新瓦房,各得两间。
被告辩称,在我们乡下向来是儿子继承父母的遗产,出嫁的女子不能继承父母的遗产,这是几千年老规矩,不能改变。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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