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2011年3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外购薯类酒精10吨,
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2011年3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外购薯类酒精10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单位每吨1500元;外购粮食酒精20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单价每吨2100元。
(2)外购生产白酒的各种辅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共计12000元。
(3)销售用8吨薯类酒精及辅料生产的薯类白酒22吨,销售了20吨,每吨不含税售价12000元;用15吨粮食酒精及辅料生产粮食白酒32吨,销售了30吨,每吨不含税售价18000元。
(4)当月用剩余的酒精和辅料生产白酒10吨,每吨生产成本为8500元,此部分白酒全部用于抵偿债务,已知该白酒的每吨不含税售价分别为9000元、10000元、11000元。
要求:计算该酒厂应纳增值税税额和消费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