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均有机会参加抽奖活动。该活动设五个奖项,一等奖5名,奖电脑一台;二等奖10名,奖数码相机一台;三等奖50名,奖电熨斗一台;四等奖100名,奖文曲星一台;五等奖2000名,各奖毛巾一条;纪念奖,圆珠笔一支。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该商场。活动期间为2007年9月1日至1O月1 日。此广告一出,人们纷纷去该商场购物,其营业额呈直线上升,在附近居民区的名声也得到壮大。2007年10月11日活动结束后,人们发现在活动过程中没有开出一个一等奖,二等奖以下的奖项倒是开出不少,人们开始怀疑此次有奖销售根本没有设一等奖,这只是商场招徕顾客的诡计,于是附近的人们联名将该商场告上法庭。后经人民法院经过调查,将该次活动没有使用的卡片拆开,发现其中确实有5个一等奖,还有一些其他奖项。但是经查,电脑当时的价值为人民币7988元。崔某在该次活动中,抽奖得到一台电熨斗。由于该奖品属于抽奖所得,因此商场并没有给发票。崔某在9月9日将该熨斗拿回家中,一家人很是高兴,连对新事物没有什么兴趣的老母亲也兴致勃勃的学着使用。9月11 日,崔某的儿子发现该电熨斗漏水,于是要求人民商场予以更换,遭 到该商场拒绝,理由是该电熨斗是有奖销售的奖品,并不是崔某从该商场购买的商品,因此商场没有更换,崔某只好悻悻而归。赵的母亲并不知情,于9月20日独自在家的时候自己熨烫衣服,不幸该熨斗因漏水而漏电,赵的老母亲手被烫伤,由此诱发了心脏病,共花去医疗费4016元。
根据上面案情,请回答:
(1)某市人民商场的有奖销售行为是否合法?
(2)经查,该电熨斗为假冒伪劣产品,其生产厂家已经破产并且没有权利义务继受人,则某市人民商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