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市机器厂(甲)家属楼与棉纺厂(乙)纺织车间仅一墙之隔。乙厂的鼓风机日夜运作,致使楼房的居民无法
A市机器厂(甲)家属楼与棉纺厂(乙)纺织车间仅一墙之隔。乙厂的鼓风机日夜运作,致使楼房的居民无法入睡,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秩序和身心健康。该市环境监理站经调查检测证实,该车间厂界噪声为74分贝,超过了该区的国家标准,即二类混合区的标准50—60分贝。依此,该市环保局向乙发出书面通知,要求缴纳超标排污费。但乙厂置之不理。因此,市环保局对乙厂作出行政处理:(1)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25000元;(2)追缴滞纳金1500元;(3)罚款5000元。 问: (1)上述行政处理内容分别属于哪一类具体行政行为? (2)第一类行为的特点和种类有哪些? (3)第二类行为与第三种行为有哪些不同? (4)本案中市环保局对甲同时作出三种行政行为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