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中国A公司以CIF条件向加拿大B公司订购了2000吨小麦。5月10日,加拿大B公司将3000吨小麦装船,并通知A公
问:卖方的主张是否符合《合同公约》的规定?
问:卖方的主张是否符合《合同公约》的规定?
第1题
A、该2000吨货物的风险已经转移给了中国A公司
B、该2000吨货物的风险仍然由加拿大B公司承担
C、中国A公司承担1000吨货物的风险,其余部分由加拿大B公司承担
D、加拿大B公司必须向中国A公司交付1000吨货物,其余1000吨的交货义务免除
第2题
第3题
第4题
第5题
第6题
第7题
第8题
A.本案加拿大莫荷远洋运输公司签发的提单属于预借提单
B.本案加拿大莫荷远洋运输公司应当承担延迟交货的责任
C.因为本案存在欺诈事实,银行有权拒绝收单付款
D.根据UCP600,开证行的审单期不得超过收单翌日起5天
第9题
第10题
2003年8月7日,原告比利时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了购买3000吨木耳的合同。价格条件为CIF安特卫普,总价款105万美元,起运港为青岛。合同约定:中国B公司负责订舱,原告则向大阪银行申请开立以中国B公司为受益人,有效期为2003年11月15日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装船日期不迟于2003年10月30日。
2003年11月15日承运货物的V轮抵安特卫普港,原告比利时A公司收到的提单上,载明装船日期为10月31日,根据该轮到港时间,原告初步确认V 轮倒签了提单,后查明该轮10月30日从安特卫普运回青岛,11月6日抵达装运港,11月7日装货完毕后启航。原告随后两次电告中国B公司,指出不能接受倒签的提单,要求其根据市场行情将货物每吨降价40美元,否则拒收货物,中国B公司对原告的要求迟迟不复,于2003年11月15日向议付行提交了信用证项下的全部单据,取得了货款。货物一直存放于港口仓库,为避免更大的损失,无奈之下,原告于2004年4月15日付款赎单并销售了货物。
2004年4月10日,原告诉至大阪法院请求判决被告V轮赔付其各种损失共计30万美元。被告辩称,认为原告对其没有权起诉,因“本案完全是买卖双方间的纠纷,与船东无关”。
试问:
1.什么是倒签提单其法律效果如何
2.原告对被告有无诉权中国B公司能否成为被告
为了保护您的账号安全,请在“赏学吧”公众号进行验证,点击“官网服务”-“账号验证”后输入验证码“”完成验证,验证成功后方可继续查看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