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主观题]
2004年6月16日,A酒店因欠个体工商户甲、乙、丙的借款无力清偿,经协商,将酒店的音响设备作价6万元抵偿给以上三
人,其中抵偿给甲3万元,抵偿给乙2万元,抵偿给丙1万元。甲、乙、丙三人均将酒店开具的欠条交还给酒店,三人约定由甲负责实际保管音响设备并联系买主。2004年10月8日,甲打电话给乙,称:“丁要买音响,价款5万元,你的意见如何?”乙表示不同意按此价出售。同月26日,甲在未告知乙和丙的情况下,即将酒店抵债的音响以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丁。得款后,甲付给乙2万元,其余3万元由自己所得。丙获悉后,与甲交涉未果,即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甲与丁之间的音响买卖合同无效,判令甲和乙返还其应受偿的1万元及其利息。甲辩称: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乙辩称:“本人的2万元债权清楚,理应得到偿还。本人没有参与买卖音响行为,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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