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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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气候资源作为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从法学的角度看,它能否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这是必须予以回答的一个命题。 有的学者认为,将风能和太阳能确认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具有可行性。根据物权法原理,物权具有支配性和排他性的特征,物权客体须具有既存性、有形性、独立性、特定性。但对于风能和太阳能,其存续具有时间性、流动性、不确定性,难以成为物权客体。传统民法和古典经济学认为,环境要素()
A.固守传统的 " 环境无价值 "" 自然资源无价值 " 的偏见 , 将不利于对生态环境的保护。
B.气候资源既是 " 有用之物 "" 为我之物 ", 又是 " 自在之物 ", 所以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C.气候资源具有稀缺性 , 在现有技术条件下 , 可利用的风能、太阳能是有限的 , 因而它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物。
D.基于 " 公共信托论 " 的观点 , 自然资源应被视为全体公民的公共财产和共享资源 , 任何个人和国家无权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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