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増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如下业务:
(1)2016年1月受让一宗土地,支付土地使用权价款6000万元并缴纳契税,取得契税完税凭证。当月将受让土地使用权的90%用于开发建造住宅楼。开发期间发生拆迁补偿费300万元、直接建筑成本2600万元、环卫绿化工程费用80万元、利息费用500万元(利息费用未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但无法提供银行贷款证明)、管理费用1100万元、销售费用800万元。
(2)2020年1月房地产开发公司将住宅楼全部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21000万元,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増值税。已知:当地政府规定,契税税率3%,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房地产时发生的开发费用准予扣除的比例为国家规定的最高比例。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住宅楼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万元。
A.7200
B.5400
C.9000
D.5562
(2)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住宅楼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扣除的开发成本为()万元。
A.2980
B.2900
C.2480
D.3000
(3)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住宅楼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可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为()万元。
A.1900
B.854.2
C.427.1
D.2320
(4)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住宅楼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可扣除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万元。
A.126
B.1050
C.105
D.1155
(5)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住宅楼缴纳土地增值税时扣除项目合计为()万元。
A.10985.60
B.11209.6
C.12964.80
D.12990.00
(6)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住宅楼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万元。
A.3355.68
B.2234.13
C.2165.84
D.268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