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3月20日,王五与李兵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王五
将自有住房一套出租给李兵居住,每月租金1,000元,按月收租;租期二年,到2002年3月20日止。合同签订后,双方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当日,李兵交付了押金和租金后入住。此后,李兵每月按期交租。2000年6月,王五因欠张明20万元,便将该房屋抵押给张明,双方订立了抵押合同,约定:如王五不能在2000年12月底还债,张明有权将该房屋折价抵债。张明于2000年7月起要求李兵向其缴纳押金,被李兵以张明无权收取押金为由拒绝。以后,即从2000年8月至2001年5月,无论张、王怎样催促,李兵均以张、王之间存在的抵押合同纠纷尚未解决为由,既拒绝向张明交租,又不向王五交租。
经查,自2001年1月起,张、王因抵押合同发生了诉讼,法院对该案尚未判决。
问题:
(1)王五能否将已出租的房屋抵押给张明,为什么?
(2)王五与张明的抵押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
(3)张明是否有权向李兵收取押金和租金,为什么?
(4)张明和王五是否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