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主观题]
某乡镇企业与香港M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烤花生的合同,规定出口数量为40公吨,采用纸箱包装,
每箱内装10袋,每袋450克。付款采用即期信用证方式,签约后15天内将信用证开到中方,交货期4月30日以前。因客户对花生的内包装不太满意,决定使用自己的包装袋,于是在合同的包装条款中附带了一句“内包装由港方提供”。3月20日签约后的14天,港方开来信用证,审核无误后即组织加工,同时催促对方抓紧发送包装袋。4月15日加工完毕,包装袋仍未到,在多次催促之后,包装袋于4月24日到货。出口方立即组织装袋打包,但仍未赶上4月28日的船期,而下一班船是5月8日,超过信用证规定的交货期。于是,出口方于4月28日致电港方公司,由于迟交包装袋,导致未能按时交货,要求改证。但遭到对方拒绝,并要求将信用证改为跟单托收方式结汇。出口方表示同意。货到香港后,港方公司突然来函称市场看跌,要求降价10%,在极为被动的情况下,经交涉减让了8%,才得以办理赎单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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