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主观题]
公民甲、乙、丙三人分别出资4万元、3万元、3万元设立一个合伙企业。1997年经批准正式成立。1998年,该
企业向银行贷款8万元,期限是2年。在1999年的5月,经乙、丙同意,甲将自己的全部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给丁。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1999年年终结算时,该合伙企业亏损了5万元,加上向银行贷款的本息9万元,企业共负债14万元。
问:(1)甲队该合伙企业的债务是否承担偿还责任?为什么?(2)丁表示,在他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他不承担任何责任。该主张有无法律依据?(3)乙、丙同意按照合伙协议确定的比例承担偿还责务的责任,超过合伙协议确定的比例部分拒不承担责任。其说法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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