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者违反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 验的肉类,或者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 生产者名称、 生产者地址, 标注伪造、 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 () 。
A.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B.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C.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D.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