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①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②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③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④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参考解析: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当中,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八、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九、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四、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九、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