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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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甲厂于2016年7月3日成功研制出一种漏电触电保护产品,并于7月25日进行小批量试产,效果较好。于是,
甲厂于同年9月1日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乙公司于2016年8月20日向专利局提出漏电保护器专利申请。经审查,两种漏电保护装置的构想、结构、性能相同或相近。于是确定乙公司的专利申请并予以公告,同时驳回了甲厂的专利申请。乙公司获得专利权后,立即提出甲厂继续生产该类产品是侵权行为,要求甲厂立即停止生产,赔偿损失。
问:(1)该专利申请应当授予甲厂还是乙公司,为什么?
(2)甲厂继续生产是否构成对乙公司的侵权,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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