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应税消费品E材料,收回后的E材料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F产品,适用的消费税税率均为10%;甲、乙两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3%。甲企业对原材料按实际成本进行核算。有关资料如下:(1)2018年11月2日,甲企业发出委托加工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620000元。(2)2018年12月20日,甲企业以银行存款支付乙企业加工费100000元(不含增值税)以及相应的增值税和消费税;(3)12月25日甲企业以银行存款支付往返运杂费20000元(假定不考虑运费的增值税因素);(4)12月31日,E材料加工完成,已收回并验收入库。要求:编制甲企业委托加工材料的有关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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