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艺与齐华于1960 结婚,婚后育有二子一女:长子余海、次子余涛、女儿余萍。1990 年后,三个子女陆续成家独立生活,余艺因掌握缝纫技术,退休后被一家服装厂聘为技术员,收入颇丰。1996 年,齐华去世,余艺无心工作,便于生活,以8 万元变卖了自住的房屋,跟随长子余海生活。1997 年,余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一份遗嘱,表示其死后,全部存款24万元(卖房款8 万元,先前夫妻存款16 万元)中的18 万元
余艺与齐华于1960 结婚,婚后育有二子一女:长子余海、次子余涛、女儿余萍。1990 年后,三个子女陆续成家独立生活,余艺因掌握缝纫技术,退休后被一家服装厂聘为技术员,收入颇丰。1996 年,齐华去世,余艺无心工作,便于生活,以8 万元变卖了自住的房屋,跟随长子余海生活。1997 年,余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一份遗嘱,表示其死后,全部存款24万元(卖房款8 万元,先前夫妻存款16 万元)中的18 万元由长子余海继承,6 万元由次子余涛继承。1998 年,余艺因突发脑溢血造成半身不遂,长子余海照料不周,次子余涛见状便将父亲接到自己家中照料。由于余涛夫妇悉心照料,余艺觉得先前所立的遗嘱不妥,便重新书写一份遗嘱, 表示死后存款24 万元由次子继承16万元,长子和女儿各继承4 万元。1999 年6 月,长子余海因车祸死亡。2000 年8 月,余艺病故。针对24 万元存款,余艺的次子余涛、女儿余萍、长子之妻胡某及其子余明均提出继承要求。
1、余艺死后,其法定继承人为()。
A、余海、余涛、余萍
B、余涛、余萍、余明
C、余涛、余萍、胡某、余明
D、余涛、余萍
2、余艺死后,其遗嘱继承人为()。
A、余海、余涛、余萍
B、余涛、余萍
C、余涛
D、余涛、余萍、余明
3、余艺的遗产,应适用()。
A、遗嘱继承
B、法定继承
C、遗嘱继承及法定继承
D、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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