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主观题]
2013年6月28日,某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就其承包的某路面整修工程,按工程造价方式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其中每人每次事故保险金额10万元,并附加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其中每人每次事故保险金额1万元。保险期限为2013年6月29日至2014年6月28日,保险合同无受益人约定条款。7月28日,该公路养护有限公司路面整修工程施工部人员A某在现场施工过程中,不幸被一重型货车碰撞而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期间发生抢救医疗费用4万多元。事故发生后,该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某路面整修工程项目经理部与A某的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该公司赔偿给死者家属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子女抚养费、误工费及家属生活补助费等共22万元,余下的交通事故赔偿款由公司方获得。根据交警责任认定书,A某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调解时,交通事故第三者车辆的驾驶人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费用的60%,即向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支付12万多元。交通事故调解结案后,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就其投保的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的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向某保险公司索赔。某保险公司接到该公路养护有限公司的索赔通知书后,认为事故发生地点、发生时间、保险责任都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但对索赔申请人身份、保险赔款适用原则、保险赔款金额产生了不同的意见。问题: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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