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灭火系统。(1)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房间;(2)二类高层建筑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公共活动用房和建筑面积>200m²的可燃物品库房;(3)建筑高度≤100m的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及其裙房的下列部位(普通住宅和建筑中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除外)。l公共活动用房;l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l可燃物品库房;l高级住宅的居住用户;l自动扶梯底部和垃圾道顶部。(4)建筑高度>100m的高层建筑(除面积<5m²的卫生间、厕所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
A.自喷水灭火系统
B.雨淋系统
C.水幕系统
D.泡沫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