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行政执法文书教程》中的要求,为被告拟写答辩状的答辩理由部分。 王某福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行政执法文书教程》中的要求,为被告拟写答辩状的答辩理由部分。
王某福系XX县XX乡XX村农民,原在XX乡XX村有砖木结构瓦房四间。 2011年3月,王某福以"儿子要成家,元法居住"为由,申请在自己承包的耕地上建造住房。乡政府因王某福申请所占的地段,不是农房建设规划点,没有同意。
2011年7月,王某福既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又未领取建房许可证,擅自在承包耕地上兴建住房。在建房过程中,乡政府工作人员多次到现场进行劝阻,收缴部分施工工具,王某福对此置之不理。乡政府于2011年9月 15 日向王某福发出《违章建筑通知书》,限令其在10天内自行拆除已建工程还耕。对此,王某福非但不昕,反而强行加紧施工,于2011年11月建成砖混结构的住房,占耕地227平方米。
XX乡政府于2011年12月 20 日向XX县城乡建设委员会写了《关于对王某福强行占用良回熟地建房的处理报告》。 X X县城乡建设委员会经过调查核实,认为王某福擅自在耕地上建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于2012年2月 23 日作出责令王某福拆除在耕地上修建的房屋的处罚决定。王某福不服,以"我建房是经群众讨论通过的"为由,以XX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为被告向XX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