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企业,从乙公司购入A、B两种材料, 价款共计25000元(不含税), 增值税税款共计3
250元。其中,A材料3000公斤, 价款15000元, 增值税税款1950元;B材料5000公斤,价款10000元,增值税税款1300元。另外,乙公司代垫材料的采购附加费用为4800元(采购附加费不考虑增值税),材料按重量分配采购附加费。 全部款项总计33050元,甲公司以开出并承兑的商业汇票来支付, 两种材料均未到达企业。则该笔业务的会计处理中,“在途物资——A材料”的入账价值为()元。
:A.16800
B.13000
C.18750
D.33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