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主观题]
(一)1994年5月25日某市国土局公开拍卖一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面积9834平方米。某工程开发公司以1720万元的地价款应买获得了该块土地的使用权并在公证机关公证下与该国土局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合同预付了50万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按合同规定某工程开发公司必须在60天内付清地价余款否则市政府可解除合同已付定金不予退还。但事隔不久该开发公司即与市国土局交涉指出拍卖公告中称“土地用途是宿舍楼和单身公寓”对土地用途交待不清楚使他们误以为可以开发商品房而导致错误应买地价偏高。据此他们正式向市政府打报告要求更改土地用途如不改变就不再交差欠的地价余款。市国土局认为拍卖当日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合同以及有关这次拍卖文件都对这块土地用途作了明确说明。况且自拍卖公告之时至公开拍卖之日有一个月的充裕时间。在这段时间里该开发公司未曾提过土地用途规定不清的问题。因此以所谓土地用途不清楚作为不履行合同的理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为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市国土局决定收回这块土地使用权并且不退还该公司的50万定金。问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用什么方式本案中出让土地使用权是否合法合同是否有效(二)1996年8月某乡蔬菜公司经县土地局批准征用10亩耕地修建仓库后因故未建。1999年9月蔬菜公司与县木材公司达成协议共建职工住宅五幢蔬菜公司提供原征用的10亩土地交出资金总额的五分之一其余所需资金由木材公司提供。之后双方与县第二建筑公司签订了建筑承包合同并从县城建办领取了施工执照。当县第二建筑公司完成设计进入工地并开始施工时木材公司尚未依约将第一期工程款汇出。县第二建筑公司拟停工等款。为避免日后引起纠纷遂向县律师事务所张律师询问这样处理是否妥当。张律师听了介绍的情况查阅了有关法律规定后认为工程存在的问题较多应当停止施工解除合同并向蔬菜公司和木材公司要求赔偿损失。现问1、该工程存在哪些法律问题;依据是什么(注至少四个问题)2、此案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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