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5月份发生的有关业务如下: (1)5月6日直接从农民手中收购玉米,买价为15万
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5月份发生的有关业务如下:
(1)5月6日直接从农民手中收购玉米,买价为15万元,运费为5000元,款项采用现金支付,玉米已入库。
(2)5月8日,从某酒厂购进散装白酒,买价为1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费为3000元,装卸费为500元,散装白酒入库,用于装瓶出售,款项未付。
(3)5月20日,销售给甲公司瓶装白酒15万元,对方开出商业承兑汇票抵付货款。
(4)5月21日,出售酒精给乙公司,取得价税合计收入2.34万元,价款未收。
(5)5月31日,销售瓶装白酒2箱,不含税售价350元,收到款项存入银行。
要求:
提示:农产品采购按照支付价款的13%抵扣进项税额;支付的运费按照运费的7%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