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A、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B、通过与商场、影院、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C、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
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
D、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E、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
F、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