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李某是好朋友,因张某无房而长期租居李某的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屋,1999年11月5日,张某与李某签订了书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限为5年,每月租金为1000元,但双方并未将租赁合同向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2000年5月15日,李某因生意资金紧张,以该租赁的房屋向中国银行某支行(下称中国银行)办理抵押贷款,贷款额为3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并于2000年5月25日向当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了抵押登记。后李某因生意失败,一年后未能如期还款,中国银行行使抵押权,书面通知张某,《房屋租赁合同》因未办理租赁登记无效,要求其限期搬出该房屋,李某未予理睬。后来,在未通知张某的情况下,中国银行、李某、王某三方达成协议,将李某的房屋,以35万元卖给王某,并以该款偿还了中国银行的欠款。合同签订的第二天,三方到当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了抵押注销登记和房地产过户登记。问:(1)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吗?(2)中国银行与李某之间的房地产抵押有效吗?中国银行何时享有房地产抵押权?(3)中国银行在行使抵押权时,要求张某搬出,是否合法?(4)中国银行、李某、王某三方达成的买卖协议,是否侵害了张某的权利?若有,是何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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