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开发公司向供电公司缴纳电费。2003年2月,某开发公司向某预制板厂(原告)转供电,但某供电公司对此并不知情。2006年8月2日,因某开发公司欠某供电公司电费1.2万元,某供电公司在履行了正常的停电手续后,对该开发公司中止了供电。预制板厂的供电被同时中止。因预制板厂生产急需用电,即与供电公司协商,要求恢复供电。供电公司要求预制板厂履行正常的新装用电手续。但预制板厂认为新装用电涉及投资,且办理新装所需时间较长,不同意新装用电。双方协商未果,2006年1O月l日,该预制板厂以供电公司停电未提前通知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供电公司恢复对预制板厂的供电,并赔偿经济损失3600元。问:根据本案,下面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规定,按照意思自治原则,某开发公司有权向原告转供电
B.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规定,未经被告委托,某开发公司擅自向原告转供电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C.如原告提起违约之诉,应就供用电合同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D.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供用电合同关系
E.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供用电合同关系
F.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属于供用电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无权向被告主张供用电合同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