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保险公司销售投保人具有投资选择权的养老年金保险产品时, 应当在投保人选择投资方式前, 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明确提示投资风险, 并有投保人签字确认。
B. 对投保人具有投资选择权的养老年金保险产品, 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年龄的前 2 年以内, 保险公司不得向投保人推荐高风险投资组合。
C. 个人养老年金保险的投保人自愿选择高风险投资组合的, 保险公司应当制作独立的《高风险投资组合提示书》, 明确提示投资风险。
D. 保险公司销售分红型、 万能型、 投资连结型养老年金保险产品, 应当向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寄送保单状态报告、 业绩报告等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