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阻碍或者以设置地锁、地桩等障碍物的方式妨碍他人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上停车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罚款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
《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三条
在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言行举止文明得体,衣着整洁。(二)等候服务时自觉依次排队,有序礼让,遵守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设置的文明引导标识。(三)收看、收听视听资料时,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干扰他人。(四)开展娱乐、健身、宣传、庆典、营销等活动时,应当遵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有关规定,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五)遇到突发事件时,服从指挥,配合应急处置,有序疏散。(六)其他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第十四条
在维护交通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车辆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得随意变道、穿插、鸣笛;规范使用灯光;不得有使用移动终端设备上网、聊天、看视频等妨碍驾驶安全行为。(二)驾驶车辆应当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低速通过积水路段;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停车让行。(三)驾驶车辆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互相礼让、依次交替通行。(四)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应当按规定佩戴头盔,汽车司乘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五)非机动车横过机动车道时,骑乘人应当下车推行通过,不得违反规定载人、载物。(六)机动车应当依照标识方向停放在规定地点,不得占用人行道、盲道、消防通道、残疾人专用车位等。(七)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定停放地点的,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八)车辆上下乘客时规范停靠,机动车驾驶人及乘车人下车时,避免影响他人。(九)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上下车时有序排队,主动礼让老、弱、病、残、孕及携带婴幼儿的乘客,不得抢座、占座;不得影响驾驶人员安全驾驶;不得在封闭车厢内违规饮食。(十)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不得浏览手机等电子设备。(十一)不得阻碍或者以设置地锁、地桩等障碍物的方式,妨碍他人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上停车。(十二)其他维护交通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共享出行工具运营企业应当落实对车辆停放的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规范用户停车行为,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和不能使用的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