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与二女乙、丙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试问: 1. 何谓重婚?明知他
甲(男)与二女乙、丙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试问:
1. 何谓重婚?明知他人有配偶仍然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者,是否构成重婚或重婚罪?
2. 婚姻的成立与婚姻的有效之间的关系如何?
3. 本案中甲是否构成重婚?
重婚行为的主体是指有配偶者而又与他人结婚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仍然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者不是重婚行为的主体,也就不能构成重婚行为。但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重婚罪不仅指有配偶与他人结婚的行为,而且包括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因此,明知他人有配偶仍然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者可以构成重婚罪的主体。$婚姻的成立是指一男一女形成配偶关系的行为,是个人意志的体现;而婚姻的有效是指男女双方缔结婚姻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得到国家的意志的确认。当然婚姻的成立是婚姻有效的前提。$本案中甲(男)与二女乙、丙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符合重婚行为的构成要件,构成重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