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有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管理人查明:该企业在宣告破产时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价值为250万元(基数),其中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值担保物的财产价值为160万元(别除权)。债权人甲的破产债权为56万元(普通债权),其他债权人的破产债权合计为190万元(普通债权)。由于管理人决定解除该企业与乙所签的一份合同,给乙造成了4万元的经济损失(普通债权)。 该企业欠发职工工资55万元,欠交税金35万元。后接到举报,在人民法院受理该企业破产案件前3个月内,该企业无偿转让作价为80万元的财产(撤销权),遂向人民法院申请予以撤销,并全部追回了该项财产。另外,发生破产费用共计30万元。债权人甲能获得清偿的数额是()
A.11.2万元
B.12.4万元
C.15万元
D.17.6万元
②首先支付别除权160万破产费用30万元;其次支付欠发职工工资55万元;再次交税金35万元;最后按比例支付破产债权330-160万(别除权)-30(破产费用)-55(职工工资)-35(税)=50万元
③该企业的破产债权为56(甲)+190(其他)+4(乙)=250(万元)
④甲可获得的清偿额为(50÷250)×56=1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