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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申请新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从申请截止之日起计算,医疗机构应具有1年以上医疗服务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剩余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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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三级医疗机构不受申请新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中经营时限、医疗服务场所剩余使用期限及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时间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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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列入本市市政府重点项目的医疗机构不受申请新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中经营时限、医疗服务场所剩余使用期限及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时间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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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不受申请新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中经营时限、医疗服务场所剩余使用期限及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时间限制。
A.医养结合养老机构的内设医疗机构
B.三级医疗机构
C.二级医疗机构
D.门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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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医养结合养老机构的内设医疗机构不受申请新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中经营时限、医疗服务场所剩余使用期限及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时间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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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至申请截止之日,同一法人已在现在册地址连续经营12个月以上,符合新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基本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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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至申请截止之日,同一法人已在现在册地址连续经营3个月以上,符合新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基本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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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近6个月内无卫生、药械、价格等相关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及违法违规记录,未发生负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可以申请新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可以申请新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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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新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基本条件的,可自愿申请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
A.专科医疗机构
B.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部
C.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
D.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机构的内设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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