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在蓝港住宅小区购买一套三居室形成共有,不动产登记簿中并未写明共有的类型。甲乙丙三人将该套商品房出租给丁,租期3年。丁租下后将该房作为公司的办公场地,从事直播带货活动。购房后三人一直未按时缴纳物业费,已拖欠物业费合计1万元,物业服务企业对三人的共有关系并不知情。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乙、丙对该商品房共同共有
B.如果丁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则甲、乙、丙三人可直接解除租赁合同
C.经本栋建筑的其他业主全体同意,丁就可以合法地将该商品房作为直播带货活动场地
D.对甲、乙、丙三人拖欠的物业费,应由三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