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哪些家庭可认定为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
A.家庭成员主要是老年人或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且无经济收入来源的,其赡养、抚(扶,下同)养义务人均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无法履行赡养、抚(扶)养义务的无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
B.家庭主要劳动力是一、二级残疾人,或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或一户多残,或老残同户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特殊困难家庭
C.家庭主要劳动力因病(含慢性病)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经济来源,年累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收入且需继续治疗的家庭
D.因灾害、突发性事件造成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重残等致贫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家庭或因其他不可抗拒原因,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重度贫困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