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主观题]
2003年1月底,山东费县地税局稽查分局对该县某厂上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专项检查,了解该企业2002年账面利润在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余额为387642.38元,已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27921.98元。在查阅其账簿、报表时,未发现异常申报现象,但在检查其会计凭证时,发现一份金额为5万元的可疑凭证。该凭证“摘要栏”写明:提取2001年度应提未提利息。后经了解,该厂2001年度经营虽有起色,但仍未完成“军令状”上的考核目标,为实现2001年度的“扭亏目标”,厂领导决定将当年应提银行贷款利息支出的一部分(5万元)留至2002年。在2002年企业实现盈利后,补提了上年的5万元利息。
对此,税务机关认定该企业偷税,责成补缴税款16500元,并罚款1倍。
分析要求:你认为税务机关的责任认定是否正确?处罚是否得当?有无法律依据?
答案
(1)税务机关认定该企业偷税,是正确的。
理由:《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企业的费用列支不仅要真实,还要合法;不仅要正确划分经营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还要正确确认其归属。
(2)处罚不当,过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1条规定,犯偷税罪,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两年内因偷税受过二次行政处罚且又偷税(数额超过1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偷税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偷税罪处罚。
理由:《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企业的费用列支不仅要真实,还要合法;不仅要正确划分经营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还要正确确认其归属。
(2)处罚不当,过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1条规定,犯偷税罪,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两年内因偷税受过二次行政处罚且又偷税(数额超过1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偷税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偷税罪处罚。
如搜索结果不匹配,请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