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公司(乙方)于某年4月20日与某厂(甲方)签订了修建建筑面积为3000m2工业厂房(带地下室)的施工合同。乙方
某建筑公司(乙方)于某年4月20日与某厂(甲方)签订了修建建筑面积为3000m2工业厂房(带地下室)的施工合同。乙方编制的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获监理工程师批准。该工程的基坑开挖土方为4500m3,假设直接费单价为4.2元/m2,综合费率为直接费的20%。该基坑施工方案规定:土方工程采用租赁一台斗容量为1m3的反铲挖掘机施工(租赁费450元/台班)。甲、乙双方合同约定5月11日开工,5月20日完工。在实际施工中发生了如下几项事件:
(1)因租赁的挖掘机大修,晚开工2天,造成人员窝工10个工曰。
(2)施工过程中,因遇软土层,接到监理工程师5月15日停工的指令,进行地质复查,配合用工15个工日。
(3)5月19日接到监理工程师于5月20日复工令,同时提出基坑开挖深度加深2m的设计变更通知单,由此增加土方开挖量900m3。
(4)5月20日一5月22日,因下大雨迫使基坑开挖暂停,造成人员窝工10个工日。
(5)5月23日用30个工日修复冲坏的永久道路,5月24日恢复挖掘工作,最终基坑于5月30日挖坑完毕。
事件2:索赔成立。因该施工地质条件的变化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所无法合理预见的。
事件3:索赔成立。这是因设计变更引发的索赔。
事件4:索赔成立。这是因特殊反常的恶劣天气造成工程延误。
事件5:索赔成立。因恶劣的自然条件或不可抗力引起的工程损坏及修复应由业主承担责任。$事件2:索赔工期5天(5月15日—5月19日)。
事件3:索赔工期2天。
因增加工程量引起的工期延长,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计算。原计划每天完成工程量:4500÷10=450(m3)
现增加工程量900m3,因此应增加工期为900÷450=2(天)
事件4:索赔工期3天(5月20日—5月22日)
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由业主承担。
共计索赔工期为
5+2+3+1=11(天)$事件2:
(1)人工费:15×23=345(元)
(2)机械费:450×5=2250(元)
(3)管理费:345×30%=103.5(元)
事件3:可直接按土方开挖单价计算。
900×4.2×(1+20%)=4536(元)
事件4:费用索赔不成立。
事件5:
(1)人工费:30×23=690(元)
(2)机械费:450×1=450(元)
(3)管理费:690×30%=207(元)
合计可索赔费用为
354+2250+103.5+4536+690+207=858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