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符合“追加为第三人”情况的有()
A.以单位、家庭等集体形式与旅游经营者订立旅游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除集体以合同一方当事人名义起诉外,旅游者个人提起旅游合同纠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B.为了简化责任险的理赔程序和时间,人民法院可以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
C.旅游者未听从旅游经营者的事先声明,在酒店住宿期间没有将贵重物品交至前台保管而丢失,现将酒店方追加为第三人
D.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导致旅游经营者违约,旅游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旅游辅助服务者追加为第三人
E.旅游者擅自脱团、离团,而造成一定的人身损害,后将导游员追加为诉讼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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