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主观题]
简述人机系统评价的目的及原则
答案
答: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据此,主犯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具有以下两个特征:(1)以犯罪集团的存在为前提条件。没有犯罪集团,也就没有这种主犯存在的空间;(2)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需要说明的是,一个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可能是一人,也可能不止一人。在司法实践中,应以事实为根据,依照刑法的规定来具体确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是指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具体包括:(1)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2)聚众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以及其他在聚众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3)聚众犯罪以外的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认定主犯,除了应把握上述特征外,还应注意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其一,实行共同犯罪前犯罪人的表现。其二,实行共同犯罪过程中犯罪人的表现。其三,共同犯罪完成后犯罪人的表现。需要指出的是,共同犯罪的主犯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有数人。对此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照刑法的规定加以确定。由于主犯分为两种不同的情况,因此,我国刑法对主犯的刑事责任也是按照其具体情况分别加以规定的。(1)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2)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需要指出的是,对必要共同犯罪中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刑法分则均规定了相应的具体法定刑,应直接按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搜索结果不匹配,请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