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主观题]
【案例分析】中国甲公司与外国乙公司订立了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一批精密仪器,价款500万元,交货日期是2007年1月底。合同还约定,由甲方先向乙方支付100万的定金,并且任何一方如果违约,都应该向对方支付30万的违约金。合同订立后,甲方依照约定支付了定金,但是乙方却不能按期供货,到2007年2月中旬,乙方还是不能供货。 请问:(1)由于乙方的违约行为,致使甲方遭受了27.342万元的经济损失。乙方能否向法院申请减少违约金数额?为什么? (2)如果乙因为迟延履行向甲支付了30万元违约金,甲是否还可以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 (3)对于乙的违约行为,甲要求乙双倍返还定金(共200万元),同时要求乙承担30万元的违约金,即总共要乙承担230万元的违约责任,这样做有法律依据么?为什么?
答案
D 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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