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主观题]
【其它】张某将自有汽车赠与刘某。刘某将该汽车作为出资,与钱某设立丁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并办理完出资手续。 丁公司员工方某驾驶该车接送酒店客人时,为躲避一辆逆行摩托车,将行人赵某撞伤。方某自行决定以丁公司名义将该车放在戊公司维修。为获得维修费的八折优惠,方某以其名义在与戊公司相关的庚公司为该车购买一套全新座垫。汽车修好后,方某将车取走交丁公司投入运营。戊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维修费,庚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座垫费。丁公司表示拒绝,理由是:公司有规定,必须在指定的维修公司修理汽车。戊公司不是汽车指定的维修公司,而从庚公司买座垫,与汽车维修无关,丁公司也没有委托方某购买座垫。方某的行为由其自己负责。方某则主张:汽车是丁公司的,自己所做的一切都是为公司,都应当由丁公司负责。 分析方某行为的性质?方某、丁公司、戊公司以及庚公司各自的主张如何?
答案
D 法律行为包括直接意义上的作为,也包括不作为(即对于一定行为的抑制)。通常又把前者称为积极的法律行为,后者称为消极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成立必须具有下列条件:①必须是出于人们自觉的作为和不作为。无意识能力的幼年人、疯癫、智障的作为和不作为,都不能被视为法律行为。②必须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具有外部表现的举动,单纯心理上的活动不产生法律上的后果,如虽有犯罪意思而无犯罪行为的,不能视为犯罪,也不能视为法律行为。③必须为法律规范所确认、而发生法律上效力的行为。不由法律调整、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如通常的社交、恋爱等不是法律行为。D项中院墙倒塌不是宋某的意思决定的,应属于意外,所以D项不是法律行为。故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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