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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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 一审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桂7101刑初30号 公诉机关柳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董合文,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钟山县。因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15年6月29日被钟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1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9日被柳州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该处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柳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柳铁检刑诉〔2016〕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合文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刘寅、黄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合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柳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合文于2016年7月8日10时50分左右,持桂林至兴安北的G1502次火车票从桂林站进站候车。11时40分左右,当G1502次旅客列车到站时,董合文在
答案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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