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主观题]
2000年1月15日,甲某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 甲聘请乙管理企业的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的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2000年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 (1)A企业欠税款2000元,欠乙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丁10万元; (2)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 (3)甲在B合伙企业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额,B合伙企业每年可以向合伙人分配利润; (4)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万元。 问题: 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 3.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
答案
丁的债权也必须按《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9条的规定进行处理。由于在负责A企业的经营过程中,乙的过失行为给A企业,或者说给甲造成了1000元的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如甲向法院提出以赔偿抵扣其所欠乙的部分工资款,应予支持。如此,则A企业的清偿,应先用A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9万元支付乙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后,剩余79000元用于清偿所欠丁的10万元债务,不足部分(21000元),可用甲个人财产清偿。由于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仅有2万元,仍不足以清偿所欠丁的债务,所以可用甲从B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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