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主观题]
2013年5月,居住在A市B区的甲、乙夫妻将二人共有的位于A市C区的三层楼房出租给丙居住,协议是以甲的名义签订的。2015年3月,住所地在A市D区的丁从该楼房底下路过,被三层掉下的窗户玻璃砸伤,花费医疗费12500元。 就丁受伤赔偿问题,利害关系人有关说法是:丙承认当时自己开了窗户,但没想到玻璃会掉下,应属窗户质量问题,自己不应承担责任;甲认为窗户质量没有问题,如果不是丙使用不当,窗户玻璃不会掉下;此外,丁受伤是在该楼房院子内,作为路人的丁不应未经楼房主人或使用权人同意擅自进入院子里,也有责任;丁认为自己是为了躲避路上的车辆而走到该楼房旁边的,不知道这个区域已属个人私宅的范围。为此,丁将甲和丙诉至法院,要求他们赔偿医疗费用。 问题:本案涉及的相关案件事实(段落二的事实)分别应由谁承担证明责任? (关联实体法法条:《侵权责任法》第85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答案
B 本题考核诉讼管辖。对被劳改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及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提示】根据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和2014年新教材的修订,此处“被劳改教养”的措辞已经修改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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