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主观题]
n甲乙因事争执互殴,甲用铁条打乙,乙遂抽刀相向,乙妻恐怕事情闹大,奋力夺下乙手中的刀,又恐丈夫吃亏,顺手拾起一木板递与其夫,乙持木板与甲相抗,不想木板上的铁钉打中甲的太阳穴,致甲死亡。 根据刑法构成要件理论,分析乙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罪名是什么?若不构成犯罪,理由是什么? 乙的妻子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罪名是什么,如果不构成,理由是什么?
答案
(1)乙及其妻子的行为都构成犯罪。(2)罪名应为故意伤害(致死)罪。(3)乙妻将乙的刀夺下主观上不希望发生将甲杀死的后果但将木板凳递与乙的行为主观上不能说没有伤害甲身体健康的故意至于木板凳上有钉子打中甲的要害致甲死亡的情节是乙与其妻始料未及的甲的死亡与乙夫妻的共同伤害行为有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1)乙及其妻子的行为都构成犯罪。(2)罪名应为故意伤害(致死)罪。(3)乙妻将乙的刀夺下,主观上不希望发生将甲杀死的后果,但将木板凳递与乙的行为,主观上不能说没有伤害甲身体健康的故意,至于木板凳上有钉子,打中甲的要害致甲死亡的情节是乙与其妻始料未及的,甲的死亡与乙夫妻的共同伤害行为有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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